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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导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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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工作的思考(4)
1 《公约》介绍
1.1 生物武器的概念[3]生物武器(Biological Weapon)是由生物战剂和相应的射放工具组成的一种特殊武器,通过致病微生物及其产生的毒素危害人、牲畜及农作物,以达到预定的军事目标[3]。生物战剂旧称“细菌战剂”,是构成生物武器杀伤威力决定性因素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,主要包括细菌类(如鼠疫耶尔森菌、炭疽芽胞杆菌、霍乱弧菌、布氏菌等)、病毒类(如天花病毒等)、真菌类(如球孢子菌等)、生物毒素类(肉毒毒素等)。通过气溶胶播散、散布带菌动物、污染水源和食物等途径实现大规模杀伤的战略目标。
1.2 《公约》产生背景及发展历史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,有毒武器和细菌武器给受害国带来了深重灾难,1925年,在日内瓦讨论禁止化学武器国际会议上,各国接受了波兰关于“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”的提案,签署了《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、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日内瓦议定书》),《公约》是在《日内瓦议定书》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国际公约。
1.3 《公约》主要内容 《公约》共15条,主要内容是: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、生产、储存、获取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、毒素及其武器;也不协助、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、毒素及其武器;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、毒素及其武器;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[4]。
1.4 《公约》进步意义与历史局限性
1.4.1 意义 《公约》明确禁止发展、生产和储存生物战剂和毒素;认识到了因生物技术的发展,生物威胁的危险性不断增加,形式更加多样,其外延不断扩大,如:针对特定人群的DNA技术;转基因食品安全;有害生物入侵等。目前《公约》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生物恐怖威胁的有力武器。
1.4.2 局限性 《公约》对生物武器的研究与发展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,生物技术具有两用性,有被恶意误用,阻碍生物科技交流与发展的可能性;没有有效的执行措施,《公约》议定书经7年谈判由于美国(主权、机密、商业利益)的反对在2001年停止;没有专门的常设执行机构。
1.5 我国与《公约》的关系[5]1929年,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加入《日内瓦议定书》,新中国成立后,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2年承认《日内瓦议定书》。
1975年《公约》生效,中国台湾曾于1972年以中国名义加入,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加入《公约》,同时发表声明称,台湾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、无效的。
2 《公约》组织机构及执行方式
2.1 组织机构及成员国 如图1所示,与《公约》相关的协议、决议有: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[6]、防止扩散安全倡议(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,PSI)[7]和《国际卫生条例》(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,IHR)[8]等相关国际协议,这些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某些必须执行的条款。
图1 履约组织机构
履约支持机构(implementation support unit,ISU)[9],是根据2006年《公约》第六次审议会决定成立的临时性非常设机构,2011年第七次审议会决定ISU继续存在,其职能主要是支持和协助各缔约国的履约工作,重点促进和协调成员国自身对于生物武器的控制,具体有4方面工作:履约相关事务的行政支持、国家履约支持、处理建立信任措施和促进各国普遍加入。
截至目前,《公约》共有170个缔约国,10个签约国和16个未签约国[1]。总体来看,《公约》的覆盖和参与程度很高,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。
2.2 当前的履约活动 简而言之,《公约》是由缔约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机构通过召开审议会及“会间会”等方式得以执行和维持。
2.2.1 审议会 根据《公约》第12条和第三次审议会决议,缔约国每5年召开1次审议会。审议会的程序为:一般性发言,由各国声明本国对《公约》的态度、执行情况、对违约谴责及对会议的建议;各国对《公约》条款逐条提出意见和提案,讨论与磋商各国提案,起草并通过审议会报告。审议会具有决定权。自1975年《公约》生效以来,已分别于1980年、1986年、1991年、1996年、2001年、2006年和2011年召开了七次审议会。
2.2.2 “会间会” 根据第五次审议会决定,在2次审议会期间每年举行1次专家组会和1次缔约国会,即“会间会”,以此勉强维系公约框架下的多边进程,达成一些无甚意义的政治共识和政治声明,对于特设工作组授权、公约议定书生效等敏感问题予以回避和搁置,始终未能就全面加强《公约》有效性的机制达成一致意见,未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或措施。“会间会”无决定权。
文章来源:《兽医导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sydkzz.cn/qikandaodu/2021/0512/80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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